福山区提高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2014年07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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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山区民政局、福山区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二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月1730元提高到1990元;因战、因公三、四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月1380元提高到1592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月1040元提高到1194元。
本报记者 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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