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鱼贩子凌晨骑三轮车遇车祸
法院判决具有驾驶资格的人赔偿死者40余万元
2014年07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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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鱼贩子凌晨一起骑三轮车去码头拿鱼,结果车子撞上石头致使一人死亡。具有驾驶资格的朋友称,没有驾驶资格的死者是事发时的驾驶人,并称死者是被另一辆车碾压致死,但因没有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朋友赔偿死者40余万元,交通运输局赔偿4万余元。
  63岁的柳明(化名)和杨彬(化名)都是岚山区的鱼贩子,两人是朋友,经常相约黎明一起去码头拿鱼。
  2013年8月20日4时许,柳明和杨彬共同驾乘三轮摩托车沿沿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岚山区沿海公路日照钢铁厂东路段时,撞到道路机动车道内的一块大石头上后侧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柳明与杨彬被摔在路上,致柳明当场死亡,杨彬受伤,车辆损坏。
  2013年8月26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记载柳明系钝性外力致胸腹腔脏器破裂死亡。交警无法确定柳明与杨彬谁是事故发生时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无法查清事故事实和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013年10月15日,柳明的亲属以经济困难向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律师为其法律援助。
  2013年12月17日,柳明的亲属向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杨彬和某区交通运输局赔偿因交通事故损害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56万元。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根据各方的事故过错大小及其损害后果形成的原因,认定杨彬对柳明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涉案事故现场的石头是在晚上11点至凌晨4点之间遗撒的,某区交通运输局在深夜对公路上出现的险情及时进行清理具有一定难度,过错较小,因此,可以减轻某区交通运输局的部分赔偿责任,认定某区交通运输局对柳明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4月,岚山法院判决杨彬赔偿柳明各项损失422328.15元,某区交通运输局赔偿柳明某各项损失46925.35元。
  【律师说法】
  据柳明的援助律师介绍,本案中,杨彬是涉案事故的三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且具有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但是其辩称涉案事故三轮摩托车系柳明驾驶,没有提供证据,而且受害人柳明无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依据常理,在自身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杨彬不会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柳明驾驶,应依法认定杨彬为涉案事故三轮摩托车驾驶人。
  杨彬作为涉案事故车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车辆撞到机动车道内石头,导致车辆侧翻,使柳明从车上摔下,致当场死亡,具有过错。杨彬辩称柳明是从车上摔下被另一辆车碾压致死未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应采信,杨彬应对柳明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害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责任。某区交通运输局有义务对事发路段进行巡查并对事发路段上遗撒的石头进行清理,其未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具有过错,应对柳明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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