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孩子姓氏能改吗
2014年07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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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与李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2003年8月,李某经人介绍与本镇男青年赵某结婚。李某便单方面擅自将孩子的姓氏“小朱”变更为“小赵”。2004年4月,朱某获悉这一情况后,对其女儿的改姓十分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问:李某有权不经朱某的同意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吗? 
  案例分析:李某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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