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非公医院可自主定价
药品价格应向患者公示
2014年07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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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4日讯(记者 张延宁) 近日,记者从德州市物价局了解到,德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做出规定。
  “德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名录由市卫生局公布,名录之外的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德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称。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论哪种性质的医疗机构均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了解到,德州市物价局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指导,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辖区内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指导。
  公立医疗机构自行确定的中药煎药(人工、机械)、医学美容整形、美容性口腔正畸等项目服务价格,按隶属关系报物价、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公立医疗机构报市物价部门备案。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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