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打起官司,“债主”成被告
菏泽中院受理首例“申请债务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
2014年07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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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7月24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冬兰 毛迎涛) 往常都是债主主动打官司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款,然而,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受理了一起消极确认之诉案件,“债主”成了被告,“债务人”却主动打起了官司。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消极确认之诉案件,原告曹县某置业公司以与被告赵某之间不存在债务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其不享有1166.7万元的债权。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5日,被告赵某向原告发出《关于催收欠款的函》,称2012年12月其与第三人付某签署了《投资款转让协议书》,付某将其对原告享有的股权、债权投资款共1500万元转让给了赵某,其中333.3万元为股权投资款,1166.7万元为对原告的债权,赵某要原告偿还其债权1166.7万元及相应利息。
  而原告在查询了公司账务及财务资料后,认为不欠第三人付某1166.7万元的投资款,所以赵某也不享有从付某处受让的债权。由于赵某已成为原告的股东,而赵某又不起诉主张债权,干扰了公司经营,原告遂将赵某、第三人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赵某对其不享有1166.7万元的债权。
  负责立案的法官介绍,一方面被告主张享有从第三人处受让而来的对原告的债权,而原告认为其不欠第三人投资款,故与被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存在现实争议;另一方面,在上述争议的基础上,原告产生了消除动摇其法律地位因素的确认利益,需要通过诉讼明确自己在这一争议中的法律地位,从而避免由于争议导致的不确定性而致经济和精神的不安定状态。
  因此,原告在诉讼中享有了法律上的利益,该案中原告提起要求确认被告对其不享有1166.7万元及利息的债权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菏泽中院对此予以受理。

名词解释:
何为消极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确认债务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即由债务人发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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