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非法集资获利要收缴
2015年01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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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导致不少群众上当受骗。目前,济南市正在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动,为了让广大居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金融诈骗的认识,知晓非法融资行业的危害性,本期社区报将为大家介绍知识和案例,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免疫力”,避免上当受骗。
本报记者 许建立
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符合这四个特征就是非法集资
  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从近些年的审理情况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愈来愈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发案频率较高、手段欺骗性较强、案件潜伏期较长等显著特点。
  提高法律意识,认清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本质特征。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征较为明显,特别是非法集资犯罪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具备了以上四项特征的集资行为即属于非法集资,达到法定标准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对于法定标准的界定为,非吸: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在3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在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集资诈骗:个人——10万元是数额较大,30万元是巨大,100万元是特别巨大;单位——50万元是较大,150万元是巨大,500万元是特别巨大。诈骗:6000元是较大,8万元是巨大,50万元是特别巨大。

天上不会掉馅饼 所谓“高额回报”是陷阱
  参与非法集资、各类传销,犹如“火中取栗”,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不能奔走逐利,甚至以讹传讹,集资参与人的惨痛教训首先就是对“谨慎投资,风险自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理念认识不足,经受不住高利诱惑,加剧了非理性的逐利冲动。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摒弃侥幸心理, 参与人员非法获利要收缴
  现实中,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扩大。
  但是参与人员所得的“回报”是要依法追缴的。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今后司法机关将不仅限于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追缴其非法吸收的资金等财产,而且要加大对集资参与人员获取的利息等回报型财产的追缴力度,不允许、不纵容部分人员借非法集资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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