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选任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2015年01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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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7日讯(记者 程凌润) 27日,记者从莱芜市司法局获悉,莱芜市在全市范围内选任18名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至2月3日。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和《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十种情形实施监督。
  同时,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
  据介绍,莱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道正派,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关心检察工作,能按时参加检察机关办案监督活动,有较强的监督能力;且为莱芜市内常住公民。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等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此举旨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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