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好意同乘也需担责 所以拼车前应签协议
2015年02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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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据此法规,搭顺风车、拼车出现意外,除因乘客自身原因,无论车主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的范振男律师说,近年来关于“好意同乘”引起的纠纷呈多发趋势,争议焦点大多集中在在好意搭乘中驾乘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员(车主或运行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
  范律师介绍,关于好意同乘中的驾乘人赔偿责任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通说认为: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好意施惠而减轻。
  这种法律上的义务就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当事故中只有车辆驾驶人一方过错时,应当由其承担好意同乘者全部的损失;如同乘人也具有过错的,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针对拼车,范律师建议,车主和乘客在拼车前应签署合乘协议,在合乘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合乘者损害,驾车人存在过错则驾车人向合乘人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如发生交通事故,驾车人不负事故责任,则事故造成的合乘者损失,在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范围以外,由本车在乘所有人员进行分摊”。此外,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也能降低“好心风险”。 
  威海爱心顺风车队负责人刘福仁介绍,他一般要求车主“自愿加入,责任自负”,即要求车主购买意外伤害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与乘客签订一份免责协议,约定了司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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