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出租车发生自燃,车主索赔承租人
起火原因不明,承租人担责六成
2016年0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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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杜军 宋义军                         
  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王先生将自己的出租车交于李先生运营,却不想李先生在运营过程中,出租车自燃报废,谁将担责?日前,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承租人李先生担责六成。
出租车行驶中自燃 车主索赔承租人
  王先生说,他于2014年2月与李先生签订租车合同一份,约定将出租车交由李先生承包运营,租期为一年。同时约定:李先生在承包期间,如出现车辆被盗、被抢、损毁、碰撞、伤人伤物等一切费用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部分由李先生负责。误工期间的租金,李先生每天要交纳150元租金。交车时,必须车况良好。 
  王先生说,2015年1月17日早晨6时30分,他向李先生交付的是车况良好的车,而当日下午对方却交付了一堆报废的车架。王先生说,这辆出租车是2010年11月购买,时价为72800元,按规定到2018年11月到期。该车现使用四年左右,市场价值约为50000元。 
  王先生说自2014年5月17日至2015年2月16日的租金共计40500元,李先生应赔偿。 
  李先生认为自己是承包的车,白天负责营运,每天租金100元。2015年1月17日上午,开车行驶时,该车出现故障,便打电话告知王先生,对方让把车开到修理厂,修好后支付了维修费。    
  当日下午,李先生正常行驶时发现车有糊味,把车停在路边后给王先生打电话。约3分钟后,发现车方向盘下有明火,便再次给王先生打电话,并用车载灭火器灭火,同时一好心的司机也用他的灭火器灭火。后来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把火扑灭。车辆燃烧后,合同就无法履行。
不明原因导致自燃 承租人担责六成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燃烧导致车辆毁损。对于车辆燃烧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但双方均未对各自主张的起火原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应属于起火原因不明而导致的事故,根据李先生描述的起火过程及王先生通过媒体进行报道的相关记载,可反映出李先生对于车辆出现的突发事件,已采取了向消防部门报警、用灭火器救火等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了王先生。但因涉案车辆系李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引发的火灾,即便其采取了相应施救措施,仍应对车辆毁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
  涉案车辆虽仅购买了四年左右,但就涉案车辆使用情况看,系两人白班、夜班来回交替行驶运营,且行驶里程已达40余万公里,车辆出现故障在所难免。王先生作为车主,负有及时检修、保养车辆的义务。就在事发当日上午,王先生还对车辆进行过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说明车辆出现故障并非某一个具体因素而形成。同时,本案不能排除车辆存在严重老化而引发自燃的可能性。
  该涉案车辆系双方当事人交替使用,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形下,双方均应对车辆的毁损及营运损失(共计69050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李先生承担60%的责任、王先生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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