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过期,消费者使用遭拒
法院:服务合同无效,返还消费者余额
2016年0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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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向国秀 曲平                           
  周女士为孩子办理了一张洗澡卡,过期后使用遭到拒绝,周女士的这张洗澡卡到底还能不能用?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解除周女士与洗浴中心签订的服务合同,洗浴中心返还周女士52.5元。
  洗澡卡过期
消费者使用遭拒

  周女士于2014年5月为女儿在某洗浴中心办理了婴幼儿泳疗中心会员卡一张,并于当日消费一次。2015年5月初,当周女士带着女儿再次到该中心洗澡时,被告知会员卡过期,拒绝再次消费。 
  随后周女士便多次通过多种途径要求该洗浴中心退还未消费的余额,该洗浴中心以种种理由拒绝。 
  周女士认为该洗澡卡的有效期条款系格式条款,加重了自己的相关义务,排除了自己的相关权利,免除了被告的相关义务。现请求判令确认被告关于洗澡卡服务有效期的条款(规定)无效。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尚未消费的金额52.5元。 
  面对周女士的陈述,该洗浴中心认为洗澡卡为该洗浴中心推出的惠民卡,保健类的服务项目国家没有明确的物价管理,均参考市场价,根据市场价格来制定保健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价格,该中心游泳、洗澡、抚触一般价格为60元,周女士所购买的游泳卡价格为50元,远远低于市场价,周女士购买了两次,符合相应的消费规定,该洗浴中心洗澡卡也是有许可证的;并且周女士购买卡时,该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口头告知及使用说明,洗浴卡上的有效日期明显标注,周女士并在登记簿上签字认可了此卡片的内容。洗浴中心认为办理此卡符合一般消费行为习惯,顾客自身原因未在双方约定时间进行消费,属于顾客的自身行为造成的,洗浴中心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店家返还余额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周女士的确在该洗浴中心办理洗浴卡一张,并于当日消费一次。会员卡载明:售卡日期为2014年5月4日,使用截止日为2015年5月4日。“注”载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过期无效。若办理新卡可将剩余次数归到新卡重新使用。 
  办理该卡,周女士支付现金105元,周女士的丈夫在洗浴中心出示的登记本上签名。2015年5月初,周女士再次消费时,洗浴中心以周女士的会员卡过期为由拒绝让其再次消费。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周女士办理洗澡卡,支付105元,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洗澡卡为合同的载体,上已明确注明服务合同存在使用截止日,周女士的丈夫签订了服务合同且在登记本上签名,其行为当然视为周女士授权行为,应视为周女士对合同约定的认可,双方达成合意,该条款为有效条款。 
  周女士于2015年5月再次消费时被拒绝消费,视为洗浴中心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周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应予解除,周女士未消费的52.5元应予返还。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做出以下判决:驳回周女士要求确认该洗澡卡无效之诉讼请求;解除周女士与洗浴中心2014年5月签订的服务合同;洗浴中心返还周女士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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