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遗产公证助丧偶儿媳继承房产
2016年0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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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月14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赫霄 邹东亮) 儿子去世早,儿媳十几年如一日的照顾公婆。儿媳的孝心感动公婆,为让儿媳能继承他们的房产,婆婆办理遗产公证帮助儿媳继承房产。 
  近日,王女士因继承丈夫赵先生遗留的房产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经了解,公证员发现,赵先生2001年去世,赵先生的父亲在2012年去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规定,赵先生的父亲继承遗产的权利将转移给赵先生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赵先生的其他兄弟姊妹以及他的母亲。
  在公证员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后,王女士的婆婆对此均表示不解,“儿子是独子,去世的早,这十几年来都是儿媳妇照顾我们老两口,我们一家人都商量好的,房子留给儿媳妇,我三个女儿都不继承这套房产。有没有其他办法能让儿媳妇自己继承啊?”“你刚才说你儿子去世后,一直都是儿媳妇照顾你和老伴的生活?”公证员询问道。“是啊,吃的穿的用的,都是儿媳妇担着,看病买药钱也是儿媳妇出,儿媳妇照顾的挺好”。说到这,老太太眼睛湿润了。“求你们一定想想法子,把房子给儿媳妇自个。”“继承法有一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你的儿媳王女士可以作为你老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到转继承中,如果你的女儿都放弃转继承权,房子还是可以全部由你儿媳自己继承的。”公证员连忙解释道。“太好了!按照你们说的办。”老太脸上洋溢着幸福与满意的笑容。“你们真是太专业了,谢谢你们帮我实现我这个心愿”。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基石。鼓励丧偶儿媳赡养扶助公婆在我国继承法得到彰显。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实中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丧偶儿媳继承公婆遗产的情况并不多见。鲁西公证处办理的这份复杂的继承公证,成功的帮助丧偶儿媳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通过转继承取得了公公遗留的部分房产份额,实现了婆婆的心愿,为社会传递了赡养扶助老人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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