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快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长清检察院推进环境治理法治化
2017年08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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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张帅) 环境污染关乎民生,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社会舆论广为关注。2015年8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该区首例环境污染案。该起案件的顺利办理,为长清区防范和打击同类型犯罪积累了经验,推进了环境治理法治化进程,2016年至今,该区未发生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2015年4月,长清区公安分局对辖区内一家五金加工厂非法排放污水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于当年7月移送至长清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受理案件后,立即调阅案卷,协调检验部门多次抽检加工厂排污口附近提取的泥土样本,通过多方调查掌握了被告人的违法事实。
  经审查认定,被告人纪某某在五金加工厂内进行电镀生产,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将含有重金属的有毒废水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里,污水由渗坑渗入到附近河道。经检测,该加工厂排污口废水样品中六价铬的含量为6.73毫克/升。“六价铬是致癌物质,而且长期无法分解,含有六价铬的污水会对周边居民造成极大危害。更令人堪忧的是,该污水渗坑距离附近的村居仅有100多米,距其不到50米范围内还有一处鱼塘。其间,当地环保部门曾两次向被告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被告人拒绝履行整改。”办案人介绍说。
  本案被告人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关于严禁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是否构成犯罪、能否给予刑事制裁,是本案审查的核心和关键,如果法律适用不正确,即使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也会陷入被动,甚至可能致使犯罪分子逃脱制裁。”为此,办案人员查阅了大量法律资料,多次实地调查取证,在法律依据和案件定性上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确保把案件办成铁案。
  根据“两高”2013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污染环境罪。“那么是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就是本案犯罪构成的最关键因素。”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六价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5毫克/升,而本案废水中六价铬的含量已超出国家标准13倍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经长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纪某某被长清区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为堵塞执法漏洞,长清区检察院随后向当地环保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就执法依据、执法标准、移交程序等事项提出完善建议,督促其尽快建立一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的污染治理工作机制。“用水安全关系到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无数家庭的幸福,水源是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任何污染水源、危害环境的违法分子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办案人表示,该案的办理解决了以往办案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为之后防范和打击同类犯罪提供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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