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客车相撞致一死三伤
2014年04月1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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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樊友泉 赵鑫) 莱阳两辆客车在行驶过程中相撞,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经交警部门鉴定,两方承担同样责任,但由于一方是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莱阳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半月,并赔偿对方85万元损失。
2012年8月,刘某驾驶中型客车与对行的陈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后刘某腿骨骨折,陈某女儿陈某某死亡,陈某及乘车人辛某均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招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乙醇检验鉴定,刘某酒精浓度为10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2013年11月,莱阳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危险驾驶罪成立,判处拘役5个半月,赔偿陈某、辛某的损失合计85万余元。刘某不服,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赔偿数额过高,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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