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持斧头砍父酿悲剧
莒县法院审结一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4年07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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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费霞 许传伟  

  儿子持刀杀死亲生父亲,近日,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据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莒县法院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12月19日11时许,莒县29岁的宋明(化名)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斧头和尖刀,到莒县城阳街道南关一街其父的住处,乘父亲不备,用斧头砍伤其颈部,宋父逃跑过程中,宋明持斧头和尖刀追打,后用尖刀捅刺其右锁骨,宋父倒地后,宋明又用斧头照其头部砍击数次,致宋父当场死亡。
  2014年1月3日,宋明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宋明精神意识有异常人,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2014年3月5日、3月19日,先后经山东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明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
  由于宋明案发时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公安机关遂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于2014年5月19日向莒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莒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莒县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
  莒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宋明实施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依法予以强制医疗。2014年7月7日,莒县法院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宋明强制医疗。
【法官说法】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由检察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依法决定予以强制医疗的被申请人,送往省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由政府出资予以治疗。山东省指定的强制医疗机构为济宁安康精神病医院。
  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增多,精神病患者人数不断上升,如果对具有暴力性、攻击性的精神病人不能有效的监管和救治,将会给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将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避免强制医疗这一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滥用,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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