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全,退休工告赢原单位
法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2014年09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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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31日讯(记者 王震 通讯员 姚丹) 日前,经区法院判决一起公司社保案。某日资食品公司员工郭女士在职期间,公司只为她缴了部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郭女士退休后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公司补偿郭女士的社保费用。 
  2013年12月,郭女士从这家日资食品公司退休,于今年4月起诉公司没为她缴纳1998年12月至2005年12月的养老险、1999年1月至2006年2月的医疗险。此前,这两份保险一直是郭女士自己缴纳,总共交了33806.24元,她要求公司全额返还。 
  这家日资食品公司辩称,1999年至2006年郭女士的社保关系不在公司,同时,郭女士所在村对于失地农民有相关保险待遇,所以公司没有给她缴社保的义务。2007年,公司为职工统一补缴社会保险,关于这件事情,公司还发了声明,“不补缴视为放弃”。 
  法院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属法定强制保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卸,即使郭女士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在公司,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不能免除这家日资企业为郭女士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近日,经区法院一审判决这家日资食品公司给付郭女士1998年12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应缴养老保险费8579.99元、1999年1月至2006年2月期间的应缴医疗保险费5083.6元,合计13663.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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