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首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征求社会意见
鼓励现房销售或成房产新规
2014年1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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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2日讯(记者 阚乐乐) 11日,《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办法》主要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结合滨州本市实际制定,使之更具备滨州地方操作性,是滨州首次出台的全面包括商品房现售和预售的管理办法。
  《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涵盖了预售管理,还增加了现售管理。市住建局开发办工作人员李丁介绍,《办法》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并明确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建设或房产管理机构,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辖区内商品房销售管理相关工作。
  在商品房预售方面,相较于此前的《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在商品房预售条件上有了小的变动,并增加了两条。其中对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工程进度做了统一和明确,提到“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应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一半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外,预售商品房还要符合“已完成预测绘并建立楼盘信息”、“已办理前期物业确认手续”的条件。
  在商品房预售许可方面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提交材料中增加“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当事人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也增加“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号”。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跟踪检查和销售监督的对象不仅是已准予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包括商品房承销机构,发现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相应条款规定实行商品房预收款监督管理制度。
  在之前的相关文件中,都会提及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时,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在《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不仅提及此处,还提到“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销售场所要公开十二项证明文件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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