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15年01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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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19年,城乡低保标准
缩小到1.5:1以内

  今后,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到2019年,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比缩小到1.5:1以内。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条件成年未婚重度
残疾者可单独申请低保

  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对象,每人每月按照已核定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的10%增发救助金,与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同发放。
  对实行计划生育且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双女家庭的成员,每人每月按照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35%、15%增发救助金,与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同发放。
特困供养人员私有财产等
权利受法律保护

  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院(中心)、儿童福利院和敬老院等供养机构,要对无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条件、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进行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条件。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治疗中心应为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免费提供康复治疗。
灾害发生后
12小时内保障措施要到位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市要及时开展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12小时内各项保障措施要及时到位,确保受灾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干净水喝、有医疗服务。
  灾情稳定后,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进行调查统计、建立台账,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要统筹做好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修缮和重建工作,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给予重点帮扶。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
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对纳入我市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的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以内的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级残疾和智力、肢体、精神、视力二级残疾)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市和各区市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急危重伤病患者救助工作。
从幼儿园到大学
教育救助全覆盖

  在学前教育阶段,对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发放政府助学金;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农村学生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国家助学金;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或者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等。
经济困难家庭
可给予住房救助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经济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再由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和其他财产状况,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各区市给予保障。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
拒接受相适应工作者
减发或者停发其低保金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需救助家庭信息统计工作,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转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就业救助,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定期举办就业洽谈会。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强化“救急”功能
“日常即时救助”更贴心

  各区市要科学制定临时救助范围、条件、内容和标准,对临时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救助或者短期救助。对因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依据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给予一次性救助。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但在6个月内可恢复到正常生活条件的临时困难家庭,依据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短期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经一次性救助后,其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费用的剩余部分的人均数额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由区市民政部门核实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短期救助或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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