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货店被罚20万,触动了谁的神经
2016年0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毛建国

  在市场上走一圈,你会发现用词很夸张的宣传用语。很多商家用也就用了,没有谁去较真。可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却因此倒霉了,因为对外宣传是“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结果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炒货店老板因此感慨,“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啊!”(1月14日《钱江晚报》)
  执法部门这么做是有法可依的,甚至在执法过程中还体现一定的人性化。根据新广告法,发现类似行为,“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已经“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人性化处理,依照最轻处罚”,据说还向上级进行了反映,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但是,针对这张20万罚单,很多人认为不该罚,最起码认为不应该罚这么多。对此恐怕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没有法治思维。这里固然有着同情的心理,也是因为人们在现实中看到,类似采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并不鲜见,可并没有看到几个商家因此受罚,最起码处罚的比率远远不够。基于这样的现实,生出一点“柿子捡软的捏”的怀疑,也不意外。
  质疑的声音无非反映了民众朴素的情感:无论是从执法效果,还是从普法效果上讲,都应该把精力集中在一些“大害虫”上。如果严格执行广告法,狠狠地处罚了一些“大害虫”,那么由此释放的执法效应,就会提醒和警示一些“小虫子”慎行。倘若这样的话,这家炒货店又何至于“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反之,当小商家看到身边大量存在“最优秀”这样的极端宣传,而且一些大商家也这么做,并没有受到处罚,在这样的生态中,以一视同仁的理由“杀小”,多多少少让人有话要说。
  对法律的执行最怕选择性执法。这种选择性既体现在不能因小而不罚,也不能只罚小不罚大。因此,固然这家炒货店当罚,但有关方面必须思考,自己的所作所为有没有给人带来选择性执法的联想。“最好炒货店”触动了选择性执法的神经,当与不当,自在人心。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