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2012年11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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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城市开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则明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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