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多部门联合下发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救助困难群众有了精准“指南”
2012年11月2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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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19日讯(记者 樊伟宏 通讯员 董会玲) 近日,淄川区多部门联合制定下发《淄川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规范,积极解决城乡特困群众医疗问题,切实减轻他们因病造成的经济负担。
办法明确了救助范围和方式,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方式主要为,政府对参保对象医疗费用的部分或全部资助、定点医院费用结算、住院大病救助、门诊救助、优惠减免等方式,具体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
办法规范了医疗救助程序,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市民凭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其他情况的按照村、镇初审,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集进行结算。
办法明确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医疗救助资金来源渠道为财政预算拨款、上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方面。区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医疗救助对象人数、资金需求等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医疗救助资金全部汇集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他渠道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要与财政预算资金统筹使用。
办法还确定了合理救助比例,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区定点医院住院产生的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后按自负额50%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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