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9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李红 刘斌) 五莲一男子无偿帮石材厂老板干活,不想却造成八级伤残。法院判定石材厂赔偿男子68483.25元。 2011年11月的一天晚上,五莲县某石材厂工人魏某正上夜班,另一家石材厂请他过去帮忙帮忙更换锯石锯片,在更换锯片的过程中,魏某不慎被脱落的锯片砸伤腿部,造成右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余天,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后因为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魏某将对面石材厂的老板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受邀请无偿帮助更换锯石机锯片,与李某形成帮工关系,魏某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一方的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莲法院遂一审判决李某赔偿魏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8483.25元。 判决后,石材厂老板李某不服原判,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2013年3月26日,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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