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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被判负全责,竟拒绝赔偿 |
法援中心介入,受害者获赔6万元 | |
- 2013年11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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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定陶11月19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冯子智) 定陶县农民蔡某驾驶摩托车和一辆客车相撞,造成严重伤害,交警认定客车司机负全责,但其拒接赔偿。蔡某无奈下求助于定陶县法援中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蔡某获得60966.51元赔偿。 2013年2月6日15时许,曹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定张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定张路4KM+650M处与对向蔡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碰,造成蔡某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定陶县交警大队认定,曹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无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50岁的蔡某被送往定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骨骨折、右锁骨骨折、胸部外伤。住院33天,已支出医疗费32006.51元,但是被告方曹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蔡某家境不富裕,他的受伤,再加上3万多元的医疗费,对这个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蔡某的家人无奈之下,找到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其条件符合法律援助,当即受理,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王宁律师为其提供代理。 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及交警部门提供的材料获知:肇事车的车主为吴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投保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处,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定陶支公司,在一切准备就绪后,王宁律师将曹某、吴某、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诉至定陶县人民法院。 近日,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以下公司定陶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蔡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31396.51元;确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蔡某各项损失费用29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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