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三抢手机专柜,逃跑时还打人
抢夺罪转化成抢劫罪,数罪并罚获刑4年6个月
2014年05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守相 李隆财 石玉娇            
  26岁小伙酷爱“苹果”手机,却取之无道,在无钱购买的情况下,抢夺商场手机,最终难逃刑罚。今年4月,东港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抢夺“苹果”手机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6岁的王明(化名)在日照某工地打工,工作之余经常到附近的手机营业厅交话费。偶然一次,摆在柜台上一白一黑两款苹果5手机深深吸引住了他,每次去交话费,他都要到柜台上去把两部手机拿在手中,看这个又看看那个,最后恋恋不舍地离开。
  看到同龄人中,很多人都在用苹果手机,不断夸耀手机的性能,王明也想有一款属于自己的苹果手机,也想在朋友面前炫耀一把,在没有经济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产生了抢手机的想法。
  为了能够抢到手机还不被抓住,王明多次到营业厅闲逛勘察情况,并在市场上买了衣服、鞋子、帽子、手套、口罩等作案装备。去年年底的一天,王明穿戴好衣服来到该营业厅,看到营业员离柜台比较远,便直接走到柜台前,从柜台上拽下两部苹果手机,扭头就跑,报警器的刺耳响声立刻响起,由于事先勘察好了路线,王明成功摆脱追逐的营业员,迅速逃离。事后,王某将其中的一部手机留着自己用,另一部低价变卖。
  看到抢来的手机变卖成现金,王明感觉比打工挣钱容易多了。2014年元旦前后,王明到购物中心闲逛,看到相邻不远的两家购物中心苹果专柜陈列的苹果体验机,王明又产生了再次抢夺手机的想法。
  于是在今年1月底的一天傍晚,王明又换上早已准备好的装束,来到两家购物中心苹果系列手机专柜,如法炮制,抢了两部苹果手机。在抢第二家时,他刚跑到购物中心门口便被售货员追上,为能够不被抓住,顺利逃跑,在门口处挥拳击打售货员,将其面部打伤后逃离。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明抢夺作案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今年4月,判决被告人王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明第三次抢夺手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成抢劫罪。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