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致合同解除,谁赔偿我
2014年05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律师简介
 牛海军,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办理公司类、合同类、金融保险等法律事务。
  【读者咨询】
  我与某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内,企业因拆迁被迫搬迁,于是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不支付违约金,理由是搬迁非他们所愿,不可抗拒,因此不属于他们违约。那么我的损失谁来赔偿?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实施经济裁员的各种情形。而本案中企业因迁拆而搬迁并非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济裁员的法定事由,并且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
  因此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要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