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医闹”要追究刑责
2014年06月1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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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烟台市医疗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季福壮介绍,在医患纠纷中,个别患者家属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在院方尽到相应义务且没有医疗过失的情况下,对医院和医生进行骚扰,更有甚者雇用社会闲散人员,砸医院、打医生,形成了不合理的“医闹”行为。
“从我们调解的案例来看,‘医闹’行为的参与者,大多不是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就是为了要钱,这样既扰乱了医院的公共秩序,又违背了社会道德,严重者将被刑拘。”季福壮说。
2013年年底,为遏制愈演愈烈的医闹行为,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方案,启动为期1年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公安机关要对实施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制服,依法严惩。对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医托”及“号贩子”。
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宋佳 王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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