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物业费不应收共用电费
2014年06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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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得知,根据2004年物价局和其他部门颁布的《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规定,物业可以向居民收取物业费和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不过,收取物业费之后,再收取公摊电灯等费用就属于重复收费。“物业服务费用,其中就包括物业共用部门、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如果收取公共电灯电费则属于重复收费。”该局收费管理科周科长说,“如遇到价格问题,可以打电话12358投诉。”
 本报记者 王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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