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融资
2014年06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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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7日讯(记者 张童) 17日,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价值评估办法(试行)》、《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三项管理规定的通知。三个办法均自2014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据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融资。
  记者从《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中了解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融资。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金融机构同意,不得转让、转移或处置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发生权证延长期限或换发证件等抵押物权、价值等变更相关事项,须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核实认定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债权实现的,有权要求抵押人追加其他担保人(或物),维护抵押权人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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