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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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和几个朋友吃饭聊天,席间聊到最近商家的活动比较多,服务也很好,对消费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基本也是有求必应……然后,老李不紧不慢地接话说:“又快3.15了”!众人一听,都“呵呵”了……
  年年“3.15”,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事件话题总不断。每逢“3.15”到来之际,许多人期盼天天都能是“3.15”,希望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犯。
  居家过日子,谁都离不开购物消费。小到日常去菜市场买菜,大到置业购置房产,消费始终伴着每个人的一天。消费产生的自主购买行为,原本应该是一个愉悦的过程,没人愿意“花钱买气生”。尽管有不同档次的消费群体,但谁都希望能买到货真价实的东西,都希望愉快消费无后顾之忧。
  消费者期盼在法治、安全、诚信的市场环境下,放心、理性的消费,但现实生活中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电器质量问题、旅游消费“雾里看花”、保健品虚高忽悠、网络消费“递啥算啥”、各种假冒伪劣等商业欺诈,却层出不穷。
  譬如,有的商家在节日搞活动时,标价比平时优惠了许多,其实要么与平时价格一样,要么借机销售比平时质量差的商品,甚至有的商家先提高价格,然后降价优惠,反而价格比平时还高。
  还有,消费者在“双11”当天的“疯癫”,换来的未必是心满意足,而是更大的“懊悔”。快递打开时,实物与商家的图片描述完全不符、部分功能缺陷、存在产品瑕疵……漫长的退货过程伴随着憋屈的无奈等待。
  再有,近年来,老年人因与社会接触的范围较窄,信息渠道相对闭塞,加之防范意识不强和辨别能力弱,成为一些不法商家欺骗的对象。由此产生的老年人的消费维权,开始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唯有到了“3.15”这一天,社会消费氛围才为之一变。无论是经销商,还是生产企业,他们态度谦恭,商品过硬,服务优质,消费者确实有了“上帝”的感觉。可好景不长,之后又“回归如初”……
  对此,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保法》开始施行。消费者在网购、电话购物、基本存贷业务、银行卡业务、旅游等日常消费范畴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争议,都可以用新的《消保法》来解决。
  又逢“3.15”,在新《消保法》实施周年之际,消费者能否“畅享消费”?维权底气是否更足? 
  针对网购维权问题,新《消保法》明确了“在7天内有无条件退货权的规定”。这对广大喜爱网购的消费者来讲,会成为他们“畅享消费”的有力保障,也有利于网民的网上消费。另外,关于网络平台与商家的连带责任,也被进一步明确。对侵权商家,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往,消费者维权过程中遭遇的“举证难”带来的“维权底气”不足问题,现在新《消保法》中也得到了“颠覆性”的修改,新《消保法》中规定了对“部分商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让商家自证无责。
  对于过去一些拿“侵权赔偿”不当事儿的不法商家来讲,现如今倘若再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付出的“代价”被加重了。新《消保法》把不法商家的罚性赔偿改为三倍,且规定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最低赔偿为500元。
  携手共治、畅享消费。“3.15”能否永驻身边,相关执法部门必须履行职责,管理到位;消费者也应大胆维权;经营者更要诚信自律;还要靠舆论监督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通过“社会共治”实现消费者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倘若如此,“畅享消费”也就不再仅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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