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妇女被侵权出现新特点
工作太忙不敢生孩子,你被侵权了
2015年03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受到侵害也出现了新特点。很多职场女性因为太忙不敢生孩子、陪客户吃饭总有人说黄段子、在家里所有家务都归自己,其实这都是权益遭受了侵害。下面,我们就一起说说几种现代社会常见的妇女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看看你有没有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侵权了。

   本报记者 林媛媛 实习生 乔政文
    热点一 就业存在性别歧视
  招聘市场上,不少企业明确规定“只招男性”、“男性优先”;广告中,女性常常只是一个伺候丈夫孩子吃穿的角色……这些情况让女性在多方面遭遇尴尬,其中最突出的是就业歧视。
  点评:妇联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生理因素,女性需要有一些特殊的生理阶段和生产阶段,同等条件下,女性的就业成本相应地比男性略高一些。但是,很多招聘单位一味地对女性就业予以歧视,显得过于偏颇。其实,繁衍生息是社会赖以生存的根本,女性非但不应受到歧视,反而还应当得到格外尊重。并且,女性的很多优点是男性无法企及的。而目前女性就业遭歧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女性的积极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原则,容易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现象。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扭转观念上的认知。
  热点二 职业女性不敢要孩子
  生儿育女,本是夫妻俩的“私事”,可如今,许多现代女性却“不敢”生孩子。如果要孩子,蒸蒸日上的事业将被画上“中止符”、原本的岗位也极有可能会一去不返,更有甚者,有的女性在就业时就和公司签订了类似“3年不育”的合同。
  点评:女性维权律师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明确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另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第34条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可见,妇女的生育权受法律保护,上述所谓“3年不育”的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就是无效合同。
  热点三 如何防范性骚扰
  职场中,不少女性会常碰上喜欢与人“亲近”的男性;工作中,也曾听到过“黄段子”;应酬中,更是非自愿地与他人身体接触,还有骚扰电话、骚扰短信等。
  点评:妇联工作人员介绍,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性骚扰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受害人与加害人在场,具有隐蔽性特点,举证较难。对于性骚扰的防范和保护,除了在发生侵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更重要的是要在发现自己可能会受到性骚扰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潜在侵害者或调离相关岗位等,防止自己的权益受到更大的侵害。
  热点四:离婚时发现财产被转移
  家庭因丈夫有了外遇,坚持离婚,但分割财产时,却发现大部分财产已被悄悄转移,甚至房产证上也写的是丈夫家人的名字。女性因无法证明共同财产,被迫净身出户。
  点评:律师介绍,虽然法律规定,自结婚之日起,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共同处理的权利。但实际上,很多妇女缺乏证据意识,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在法庭上陷入被动。因此,广大女性要尽可能掌握家庭财产的证据,如能确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便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减少男方分割财产的比例,甚至要求男方不参与分割财产。
  热点五:未婚生子抚养权成问题
  现代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婚前同居,追求“只恋爱不结婚”的生活。未婚生子现象普遍。但当恋爱双方发生矛盾、感情破裂后,两人无法在一起生活,孩子的抚养权便成了焦点,很多未婚妈妈寻求妇联和公安局的帮助,但未婚生子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点评:律师分析,现代女性经营婚姻要从恋爱做起,要爱护自己,不要轻易同居。在分手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要积极寻求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比如向妇联和维权站咨询求助等。另外,针对女性面临的劳资和孩子纠纷,建议女性不要退缩,要注意保存证据,寻求合法途径处理。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