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厂名销售劣质木门
该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两万元
2015年03月1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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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2日讯(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晏永胜) 市民白女士在商场购买的品牌套装门,安装上之后,家人出现恶心呕吐等身体不适症状,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与厂家联系后发现,商家销售的是假冒该品牌的产品。经调查,该商家不仅无照经营,还假冒他人厂名销售产品。
据了解,2014年4月30日,市民白女士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价值5900元钱的品牌套装门,当时缴纳了4000元的预定款。商家一直到2014年8月份才为其安装,可是安装上木门之后,家人就相继出现恶心呕吐等身体不适症状,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随后联系了厂家,厂家告诉我们并没有制作过,怀疑是假冒该品牌的产品。”白女士说,她联系了厂家后得知,厂家并未接到过此订单。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商家进行核查,发现商家无法提供厂家的相关材料,涉嫌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在调查中发现,该商家2014年1月签订了“经销协议书”,但2014年4月份才找到经营场地,边装修边经营,而且无照经营3个多月。
“商家解释称,由于疏于管理,售货员没有把订单发往该品牌的生产厂家,而是私自发往其他厂家定制。”工作人员介绍,在调查过程中,该商家称已经将售货员辞退,而且事后无法与售货员取得联系,无法得知木门是哪个厂家生产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规定,该商家需要将木门的全款归还白女士,并一次性赔偿其20000元钱的损失。”工作人员介绍,此外,因该商家无照经营,且冒用他人厂名销售产品,对其罚款10670元,限期15日内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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