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法院举行首次新闻发布会通报危险驾驶罪案
三年71人醉酒驾车获刑罚
2015年03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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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9日讯(通讯员 赵凤良 田成燕 记者 王领娣) 27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举行了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关于近三年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情况的通报,这是全市基层法院第一次举行新闻发布会,据了解,无棣法院三年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71件,涉案人员年龄以30岁到50岁为主。
  近年来,私人汽车拥有量激增,再加上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和社会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很多人认为只有醉酒后驾驶汽车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醉酒驾驶摩托车、农用机动车等则不会构成本罪,还有人认为自己喝酒后意识清醒也不属于醉酒驾驶等等,其实这种想法都是错误的。”无棣县法院副院长李翼说。
  所以,近三年无棣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无棣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71件71人,其中2011年受理1件1人,2012年受理6件6人,2013年受理21件21人,2014年受理43件43人,所有此类案件均为醉酒驾车类型案件。这71件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文化程度偏低,主体多为30-5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71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给予刑事处罚71件71人,所占比例高达100%,判处1个月至4个月不等拘役且并处1000元至4000元不等罚金。
  “酒驾和醉驾是有区别的,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李翼说,再者就是处罚标准不同,“当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符合法律规定适用于缓刑条件的,可适用于缓刑并处罚金。”
 相关案例 
醉酒驾驶导致三车相撞五人受伤
  被告人杜某祥,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2013年7月10日15时32分许,被告人杜某祥无证醉酒驾驶鲁MWS55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6KM+500M处时逆行,与对行被害人杜某喜驾驶的鲁MW689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鲁MWS557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与由东向西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五星牌新能源轿车发生二次碰撞,造成杜某祥、杜某喜、杨某某及杜某喜车上乘车人张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杜某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杜某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9mg/100ml。
  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祥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杜某祥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报记者 王领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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