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案件应当场立案登记
2015年06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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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案件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呢?立案庭庭长孟凡利对此作了详细的解释,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具体如下:
  一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是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是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孟凡利指出,如上述5项,只要老百姓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的,法院要一律接受诉状。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也不是说只要老百姓诉求法院都必须接收诉状并立案,如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是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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