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岁老太状告仨儿子索要赡养费
芝罘区法院将庭审搬进居委会,当庭判决为老人讨公道
2015年12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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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0日讯(通讯员 刘国军 项励 记者 张琪) 12月9日,芝罘区法院黄务法庭到黄务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83岁高龄的杨老太太育有四子,20多年前丈夫去世后改嫁到蓬莱。4年前,老伴去世后,老人独自生活在蓬莱,每月仅靠460元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生活。去年4月份,大儿子将老太太接到芝罘区家中居住,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 
  2014年5月3日,杨老太太因骨折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5667元。2015年4月,杨老太太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二儿子已去世),要求他们从2014年5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786元,每人支付医疗费1889元,此后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均担。 
  第一次庭审中,杨老太太的诉讼代理人代表老人出庭,杨老三说自己是电气焊工,没有固定收入,妻子是残疾人,他每月只能支付200元,实在不行每家轮流照顾老人。 
  第二次开庭前,该案的主审法官芝罘区黄务法庭副庭长宋晓华来到老人居住的杨老大家调查了解到,老人只想跟杨老大一起生活,并说杨老大和杨老四对自己生活起居照顾得比较周到,杨老三2014年只给自己500元钱。 
  为了让老人安享晚年,12月9日,芝罘区法院将庭审搬进某居委会,并邀请部分群众参与旁听。庭审中,经过法官审理及释明法律,三个儿子对赡养老人均表示同意,但对赡养方式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 
  为了使老人有一个更人性化的生活方式,庭审结束后,宋晓华副庭长再次主持调解,采取了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努力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杨老太太的诉讼代理人通过电话沟通,杨老太太同意将赡养费每月调到400元到500元。
  经过近一个小时调解,仍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认为,不管被告是因何种原因未能对老人尽赡养义务,为对老人表示安慰之意,应当结合山东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原告的生活现状来确定赡养费数额,法院认为,以400元/月为宜。 
  法院当庭判决,限被告杨老大、杨老三、杨老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给付原告杨老太太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的赡养费7500元。自2016年1月起,三被告每月分别给付原告杨老太太赡养费400元,每月20日前自行给付。 
  原告因病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的医药费应当由三被告共同负担,限被告杨老大、杨老三、杨老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给付原告杨老太太医疗费1889元,以后的医疗费仍由三被告匀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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