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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绑架,三次庭审都不认罪 |
14项证据形成链条,一男子“零口供”照样获刑 | |
- 2013年08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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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迎春 王凤春) 任城一男子曾参与一起绑架,后被江苏警方抓获。他被移交给任城警方,在三次庭审时,他拒不认罪。任城区人民法院对14项证据的质证认证,依法以“零口供”审结这起绑架案,依法认定陈某构成绑架罪,加上犯有的抢劫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 2005年7月下旬,陈某与前女友张某二人预谋,对嘉祥县赵某之子赵小某进行绑架,勒索赎金。随后,张某买了尾号为1529的手机号码,以同学的名义与赵小某取得了联系,约其见面。 2005年7月25日,赵小某应邀赴约。张某以索要债务的名义将赵小某绑架。陈某驾车用尾号为1529的手机号码和自己尾号为6566的手机号码进行指挥。7月27日凌晨2时许,张某根据陈某的安排,找到路径和放钱地点,顺利拿到了赎金17万元。 在返回途中,张某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将看押赵小某的三人抓获,赵小某获救,但陈某闻风潜逃。后来,陈某在江苏因犯抢劫罪获刑,于2012年6月29日被任城警方从常州监狱押回。 在三次庭审过程中,陈某拒不认罪。根据赵小某、赵某、张某等证言,通信公司提供尾号为1529与6566号在案发时的区域位置和运动轨迹的证明,以及张某等6名同案犯的供述等14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通过逐项剥离,排除其他人指挥作案的嫌疑,证实陈某参与指挥绑架赵小某,且是主犯的事实。 任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持赵小某,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与张某预谋后,指使张某纠集他人实施绑架行为,并向受害人亲属拨打勒索电话,安排交付赎金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依法认定陈某构成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鉴于陈某是在服刑期间发现新罪,结合原判有期徒刑综合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2000元。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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