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8月15日讯(记者 陈晨) 15日,记者从菏泽市物价局获悉,《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顺利出台,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电梯费作为住宅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纳入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之中统一收取,解决了乱收电梯费问题。 对比2005年起实施的现行标准,新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在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业主、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办法》将电梯费作为住宅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纳入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之中统一收取,解决了乱收电梯费问题;配套储藏室不收物业费。 在物业服务成本方面,新标准明确了物业成本包括的9个方面,业主遇到与物业公司纠纷时,将可根据新标准查看服务内容,这在现行标准上并未明确指出。 此外,《办法》明确了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等问题。其中,开发建设单位方面,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在专业经营单位方面,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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