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胡科刚 刘丽艳
母亲改嫁时,儿子20岁且有工作。继父车祸死亡获得赔偿金时,因其与继父没有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故法院判决继子无权分配死亡赔偿金。 2011年4月23日19时15分,岚山的李明(化名)驾驶私家车下班后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骑行自行车横过公路的马松(化名)相撞,致马松当场死亡。马松有4个女儿和两个继子,在马松弟弟的主持下,兄弟姐妹6人每人出钱2700元为亡父料理后事。 “当时我们就说好了,大家先出钱,等有了赔偿金大家一起再分。”马松的继子马明(化名)告诉法官。 2011年5月14日,经交警部门调解,李明与受害人马松的亲属达成协议,由李明一次性赔偿马松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及各种费用共计33万元。 后因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马明与马松之女马艳(化名)发生纠纷,后双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配死亡赔偿金。 “我妈与继父结婚后,我继父没有儿子,我把继父当亲爸,继父待我如同亲儿子,我们父子关系很好。我的婚房也是两位老人一起出资建的。”马明在庭上说,继父平日对自己照顾有加,在他死后,自己按当地风俗以长子之礼参加继父葬礼,“我都做到这份上了,应该给我赔偿金。”马明对法官说。 一审法院驳回马明的诉讼请求,马明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3年5月,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是加害人给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理应由死者的近亲属按照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即死者的近亲属。然而,在民法范畴内,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但并非所有的近亲属都能成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 死亡赔偿金应归属于那些与死者共同生活在一起、处于同一家庭生计共同体中的成员。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死者生前愿意承担扶养义务的人。继承法中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马明虽为马松的继子,跟随母亲改嫁时已经成年且有工作,与马松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故无权参与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分配。”办案法官介绍。 “按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能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但当子女成年后,还上学或是残疾,没有经济来源,也能成为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办案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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