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润滑油致渔船发动机损坏
法院判决代销人赔渔民7万元后向经销人追偿
2015年03月1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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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李焕 通讯员 张琳 刘斌
代销人从经销人处买了润滑油,然后卖给岚山区的渔民,导致渔船发动机损坏,后经权威检测,润滑油为假冒产品。代销人赔偿渔民7万元后,将经销人告上法院,法院判决经销人赔偿代销人7万元。
2012年9月11日,张某将11桶“潍柴动力专用润滑油”以每桶255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明,当日,李强又从张明(均系化名)处购买了上述4桶润滑油。后李强将润滑油加入自己的渔船发动机,出海进行捕捞作业,因润滑油质量问题导致渔船发动机损坏。
张明联系他人从岸上购买发动机油泵带到海上进行更换,在更换后,发动机因润滑油质量问题再次损坏,后李强让与其一同出海作业的徐某将船拖回岸边修理。
上述润滑油,经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岚山分局依法委托鉴定为假冒润滑油。后李强将张明诉至岚山区法院,要求张明赔偿其经济损失11万余元。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明自愿赔偿李强因润滑油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款7万元。张明依法赔偿了李强之后,又将卖货给自己的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自己损失7万元。
法院遂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张明经济损失7万元。后张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所销售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否则,销售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销售者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据法官介绍,本案中,张某向张明供货“潍柴动力专用润滑油”,后张明将该润滑油出售给李强并因质量问题造成李强经济损失,张明向李强赔偿损失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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