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产品拆卸获得技术信息我是侵犯商业秘密吗?
2015年03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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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孙慧玲,擅长商事案件、劳动法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及非诉案件等业务。

  读者咨询
  我从商场买了一件电子产品,回来将其拆卸后,获得了该产品的技术信息并将其在网上传播,后来该产品所在的公司要去法院起诉我,说我侵犯商业秘密。我的行为叫侵犯商业秘密吗?
  律师答疑
  你的行为没有侵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本案中,你作为一个普通人,就能通过拆卸而获取该公司电子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说明该公司并没有对其电子产品上的技术信息进行加密,该公司起诉你侵犯商业秘密是不妥的。
  本报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李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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