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6日讯(记者 侯文强 通讯员 苑福鹏) 烟台第一例“醉驾入刑”案宣判后,该案审判长迟晓乾表示,以后的醉驾案例视情节轻重,情节轻微的可能会判处缓刑。据了解,已经有外地法院判处醉驾司机缓刑。
近日一起醉驾案例在法律界引起争议。芝罘区市民刘先生在饭店喝酒后,来到饭店门前的停车场准备开车回家。这个停车场就在公路边,刘先生刚刚发动汽车起步,忽然发现前方有交警巡查,他赶紧熄火停在停车场门口,但是交警已经走上将他查获。“我这还没出停车场呢。”刘先生辩解说。但是交警认为他已经是酒后驾车并达到醉驾标准,将其移交至检察机关。
迟晓乾认为,这个司机的社会危害较小,没有主观恶意,再加上对方开的车处在停车场门口,很难界定是否已经上路行驶,如果判处拘役的话,“显得有点重了”。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所有的醉驾都要入刑,如此才能震慑醉酒驾驶。
迟晓乾表示,如果所有醉驾都入刑的话,法院可能会对一些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例判处缓刑。缓刑是指对犯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的一种制度。在云南,已经有两名醉驾司机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年,法院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饮酒。
“犯了盗窃罪都可以判缓刑,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醉驾也应该可以。”迟晓乾说。
对于“醉驾入刑”新规,迟晓乾说,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出台,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空白点。比如按照规定,只有判处徒刑以上的人才可以被检察院批捕,醉驾只能判拘役,检察院就不能对醉酒司机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