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许磊 迟庆霞 唐文霞 两人一起喝酒,一方明知对方已经严重醉酒,而不进行劝阻,让其自行回家,导致对方骑二轮摩托车撞到电线杆上身亡,死者家属将其告上法庭,五莲法院判决被告承担10%的责任共计47670元。 55岁的被告陈名(化名)与56岁的吴强(化名)系同一公司的员工,陈名是某公司保卫科长,吴强是该公司的保安,虽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但是两人成了无话不谈的铁哥们。 2012年8月,吴强上完夜班,早上7:30陈名来接班时,吴强没有马上回家,而是在公司逗留至9点左右,在单位里炒好菜,找到一瓶白酒,俩人不顾公司上班不准饮酒的规定,在单位一起吃饭喝酒,聊得甚欢。 待二人共同喝完一瓶酒后,吴强因不胜酒力发生醉酒,被告陈名在吴强醉酒后并没有及时通知吴强的家人,还因害怕喝酒一事被公司领导发现,让吴强赶紧自行回家,随后,陈名也自行骑摩托车回家。 回家路上,吴强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道路边的路灯杆相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日照市公安局做出物证检验报告,吴强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2mg/100ml,这证明事故发生时吴强处于严重醉酒状态。 【法官说法】 2013年2月,五莲法院判决被告陈名承担10%的责任,共计47670元。 共同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行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通常人应有之该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之过失,应对醉酒伤亡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名明知吴强上夜班后未休息,极度疲惫,在与其饮酒后未提醒其自行回家的危险,也没有通知他的家人,放任吴强自行回家的危险,导致吴强在离开单位的路上自行撞到路外路灯杆死亡的严重后果。”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与死者的饮酒行为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被告未尽通常人应有之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应对吴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而吴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完夜班后,能够认识到自身需要适当休息,而放任自身困乏的身体状况,在饮酒过程中未顾及自身酒量,以致醉酒。”法官说,吴强放任无证驾驶摩托车出行的危险,应对自身醉酒以及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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