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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要退俩月工资? |
泰开成套电器一职工遇到这怪事,劳动部门:试用期也得发工资 | |
- 2013年08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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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8月22日讯(记者 梁敏) 22日,孔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他在高新区一家企业工作了1个多月,试用期没过想辞职,但该公司人事部门却要求把之前发放的2个月的全部工资上交才能办离职手续,否则不许辞职。 22日上午,记者在高新区泰开工业园门口见到了孔先生。他说,自己今年刚研究生毕业,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前不久到学校招聘,他应聘成功。7月11日来厂里报到,随后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 7月15日是发工资的日子,厂里预支了下月工资3000元。8月15日,又预支了下月2375元(扣了2个月的保险)。8月21日,孔先生决定辞职,向工厂人事部门提出申请,但工厂答复:辞职需将收到的2个月工厂全部交回,才给办离职手续。孔先生表示,可以退回一个月的工资,但另一个月的收入是自己劳动所得,不应该退回。 记者随后跟随孔先生来到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见到公司负责人事工作的副主任吴女士。她让记者到会议室等候答复,半小时后,吴女士说:“领导都出差了,任何问题都没法回答。”其领导的姓名、职务、电话统统不方便透露。并说下午1点之后,领导会给出答复。 下午1点半,记者再次来到泰开工业园区,与上午宽松的管理截然不同,一名保安说中午刚接通知,任何外来人员进入工业园区,都需要有内部企业人员走到大门口迎接。孔先生给吴女士打电话,对方提出只能让孔先生一个人进入协商。大约40分钟后,孔先生来电说与公司协商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只需返还7月份领到的3000元工资就行。吴女士接过电话,否认说过曾要求孔先生退还2个月的工资。 然而,在孔先生与吴女士之前的电话录音中,她却告诉孔先生只退1个月工资是不行的,试用期要1年。录音中,吴女士对孔先生说:“这是公司的规定,哪有道理可讲!” 泰安市劳动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所得,即便是在试用期,公司也要支付相关劳动报酬。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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