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0月13日讯(记者 王尚磊 通讯员 赵长青) 13日,记者从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期检查发现,聊城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和使用中药饮片或违法采购中药饮片。这些中药饮片达不到应有的法定生产条件,加工炮制也不符合规范,质量缺乏保证,给公众用药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中药饮片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的通知》,通知表示,近期发现聊城市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和使用中药饮片或违法采购使用不法经营企业或个人私自分包装、改换标签的中药饮片等问题。这些中药饮片达不到应有的法定生产条件,加工炮制也不符合相应的炮制规范,质量缺乏应有的保证,给公众用药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通知要求,批发企业销售给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药饮片,应随货附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严禁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必须要求企业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及所购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从经营企业采购的,除要求提供经营企业资质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所购产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以及质量检验报告书。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卫生部《处方药管理办法》以及《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规定采购、贮存、保管和使用中药饮片,保证在储存、运输、调剂过程中的饮片质量。严禁医疗机构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采购中药饮片调剂使用。 记者了解到,聊城市各级监管部门将强化中药饮片流通及使用环节日常监管工作,加大中药饮片抽验力度,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采购中药饮片、违法分装中药饮片、采购和使用违法分装的中药饮片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查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