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标车违禁行驶罚200元扣3分
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违规行驶黄标车
2014年11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11月13日讯(记者 王帅) 记者近日获悉,济南市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下称《通告》)中,对章丘市内的黄标车禁行区域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相关部门将按程序对违规行驶的黄标车进行依法处理。
  据了解,“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所以称为黄标车。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通告》要求,自2014年11月1日起,章丘市经十东路、龙泉路(102省道)、世纪西路、世纪东路以内区域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
  同时,记者了解到,对于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处罚。其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将予以罚款200元,扣3分。
  为了鼓励黄标车的提前淘汰,补贴政策从2013年10月份便开始实施,分为四个时段,将持续至2015年12月31日。目前,补贴政策已进行到第三阶段,将按照第二时段补贴标准的90%计算,第四阶段为2015年全年,按第二时段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通告》指出,禁止黄标车在济南市区域内转移过户;黄标车淘汰手续办理前,公安机关暂停办理其所有人其他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到2016年,济南全市区域内将全部禁行黄标车。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