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上受伤,六旬老人申请法援
在援助律师帮助下伤者获赔3.6万元
2014年11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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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梁作升) 60岁的李霞(化名)乘坐大型普通客车,因路面情况发生侧翻,造成多处受伤住了24天院。随后,李霞申请法律援助,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李霞获赔3.6万余元。
  2013年10月27日,李霞乘坐客车行驶至日照S222线后村石桥官庄村路段时,因路面情况发生侧翻,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霞受伤,李霞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发外伤、闭合性胸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等病症,住院24天。
  5月12日,李霞来到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援助律师为李霞实施法律援助。援助律师经了解受援人得知,事故车辆大型普通客车,系被告高某某所有,挂靠在日照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援助律师分析认为,该案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原告李霞乘坐被告高某某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双方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及时、安全地将原告运送到达目的地。
  原告在乘坐客运车辆过程中,因被告的过错受到伤害,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害赔偿。因事故车辆挂靠在日照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请求有挂靠方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高某某应与挂靠单位日照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5月16日,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李霞以高某某和日照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580.50元。
  2014年7月28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经审理,于2014年8月8日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高某某赔偿原告李霞经济损失36580.5元;被告日照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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