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清查专项行动启动
主动上缴枪支弹药将予奖励
2015年01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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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9日讯(记者 杜彩霞 通讯员 高宇) 29日,记者从德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获悉,为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市开展关于清查收缴枪爆危险物品专项行动。行动期间,群众主动上缴枪支弹药将受奖。
  专项行动要求,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警用枪、猎枪等各类枪支和军警用制式子弹、运动气枪弹、制式小口径弹等各类军警用、民用子弹;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炸药、工业用炸药、自制爆炸物等各类爆炸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管制刀具、弩、发令枪、电击枪、催泪枪、仿真警械、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等各类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严禁非法使用、私藏枪支子弹、管制刀具、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上述枪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爆物品、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爆物品。
  行动中群众举报将会按照山东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窝藏、包庇涉及枪爆危化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群众主动上缴的行为,专项行动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枪支弹药是过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或获得且主动上缴的,讲明政策,不追责,并可给予适当奖励。上缴军用枪的,每支奖励三百至五百元,上缴民用枪的,每支奖励一百元至三百元;上缴子弹的,每发奖励一元至五元。
  群众可向市、县公安机关及派出所上缴枪支弹药。上缴的枪支弹药符合奖励标准的,原则上由接受和受理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奖励针对的是在此次专项行动期间,逾期不主动上缴,今后被发现收缴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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