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考核制度
出现六种情形“禁采”三年
2015年01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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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9日讯(记者 李榕) 日前,德州市出台《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对符合要求的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制度,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委托给优秀代理机构,对于在业务代理过程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禁止其代理德州市政府采购业务3年。
  凡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完成网上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德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按相关规定代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
  “凡已代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都应参加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由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等对其打分。”德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评价的内容包括执业作风和执业态度、采购文件编制情况、组织实施情况、采购需求实现情况、质疑处理情况五个方面。
  代理服务质量评价考核采取动态积分制,一个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每年1月1日所有代理机构的积分将被清除,并重新记分。所有代理机构的起始积分统一为70分,每代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所得评价得分即时计入总积分,100分为满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采购办每月月底将公布各代理机构当前积分。考核结果最终确定代理机构的等级情况。
  此外,对于代理机构存在未按规定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的;在业务代理过程中有索贿、受贿行为或在业务承揽过程中有行贿行为的;在代理过程中有倾向性言论或行为的;采购文件的编制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的;在业务过程中泄露尚处于保密阶段的信息的;在业务代理过程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禁止其代理德州市政府采购业务3年;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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