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月引产休假三个月村委不给我发工资
2015年01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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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月29日讯(记者 闫克杭) 岱岳区池子崖新村村委一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十月因故引产,村委不支付三个月休假期间工资。村委一周姓负责人称,是村委开会集体讨论决定。律师称该村委涉嫌违法,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施女士是岱岳区池子崖新村村委的一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已经工作六年多。2014年7月份,她怀孕九个月时,向村委请假回家待产。
  8月底,临近预产期,施女士因为胎儿异常,不幸胎死腹中,做了引产。在家休养了两个月,10月下旬她回到单位上班时却被告知,休假期间不发工资。
  池子崖新村村委一周姓负责人回应称,这是村里集体开会讨论做出的决定,2014年春节之后村委工作人员都没有产假。“不光没有产假,都是上一天班拿一天的工资,我耽误一天也要向村里交钱呢。”该负责人说。
  泰润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说,单位没有产假,这显然是违法的。杨律师建议,施女士可以先跟村委协调,协调不成可以找第三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施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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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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