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十大案例你我前车之鉴
2015年03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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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松刚 实习生 刘志超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11日,潍坊市消协从2014年度消协系统受理的投诉中甄选出10个代表性案例予以公布,涉及保险、摄影、汽车、电器、美容等与市民密切相关行业,为消费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案例一 受误导买保险,想退遭拒绝
  2014年3月17日,赵女士到安丘市消协投诉,她父亲于2013年9月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推荐购买了一款人身保险,并当场缴纳保险费6000元。事后赵女士发现合同条款与业务员讲解内容不符,认为其父亲是受业务员误导购买的保险,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退保未果。经调查,保险公司承认该业务员是兼职保险代理人,未经专业培训,对保险险种不是很熟悉。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调解,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6000元。
案例四 收割机故障频出帮倒忙
  2014年12月8日,寿光市消协接到投诉,李先生6月份从该市一农机销售公司购买了价值8万余元的玉米收割机。使用过程中,链条断裂、玉米卡塞等小故障不断,严重影响使用,整个玉米收割季不仅没挣到钱,反而亏损5000余元。李先生认为该玉米收割机有质量问题,多次与销售公司协商未果。接投诉后,寿光市消协立即联系农机监理站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确定该收割机部分部件质量不过关。经调解,该公司对收割机割分输送部位进行维修,并补偿用户损失8000元。
案例五 二级节能空调到家成三级
  2014年1月14日,徐先生到诸城市消协投诉,他于2013年12月14日从该市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空调一台,价格3520元。安装后却发现实物与样品不符,从二级节能变成了三级节能,多次要求商场调换新机未果。经调查,购物发票上虽标明徐先生购买的是三级节能空调,但商家承认系销售人员解释不到位造成徐某误解。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本案中销售方未尽到告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方承担责任。经调解,该公司免费为徐先生调换空调。
案例八 灌溉水管没买多久就多处破裂
  2014年6月17日,消费者方先生在潍城区某塑料管商店推荐下,从该店购买了农田灌溉用白色水管50米、黑色水管1000米,并按照销售人员的说明进行了组装使用。结果时间不长水管就多处破裂,无法正常灌溉。方先生要求退款未果,遂投诉到潍城区消协。经调查,经营方承认因销售人员业务不熟,推荐的水管与潜水泵不匹配,致使压力过大,造成水管破裂。根据《消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经调解,该商店赔偿消费者损失6000元。
案例九 爱美去漂唇,不料烂了嘴
  2014年9月,王女士在潍城区某美容店漂唇美容后,出现唇部皮肤溃烂、流脓、嘴巴张不开等不良反应,美容店坚持认为系正常排异反应。王女士无奈投诉到潍城区消协。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做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美容店补偿王女士损失5000元。
案例十 军人婚纱照成了婚纱店样板
  2014年3月19日,刘先生到潍城区消协投诉,他在该区某婚纱摄影店拍摄了部分穿军装的婚纱照片。拍摄时刘先生根据部队规定,与影楼达成一致,其军装照片不得外传,更不能当做“样板”宣传。但不久后,刘先生发现其穿军装的照片出现在网络上,遂多次与婚纱摄影店交涉未果。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调解,摄影店删除网上照片,书面道歉,并赔偿刘先生损失1000元。
案例七 装上净水机,水反而有异味
  2014年10月20日,消费者窦某向临朐县消协投诉,他于10月13日在该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台净水机,价格6750元。安装调试后,连续多天均发现水有异味,无法正常饮用。专卖店上门检修也未解决问题。窦某要求退货,双方协商未果。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本案中,净水机在七日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按规定予以退货。经调解,6750元购货款全额退还。
案例六 游乐园里孩子脸部受伤
  2014年7月28日,周女士带孩子到安丘市某游乐园游玩,在进行一项目时,因游乐园规定只准孩子进入,工作人员将家长阻挡在外。结果孩子在游玩中脸部受伤,到医院缝合了四针,医疗费用500余元。周女士要求游乐园赔偿未果,遂投诉到安丘市消协。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周女士获得2000元赔偿。
案例三 贷款购车未成功,定金不退了
  2014年8月14日,王先生与临朐县一汽车专营店签订新车订购合约,现场交纳定金1000元、担保费4640元、质保金2000元,其余车钱准备贷款。但直到11月初,王先生也未找到合适的贷款担保人,遂决定不再买车,要求退还所交费用。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于11月24日投诉到临朐县消协。经调查,该店帮助王先生办理贷款手续已产生费用950元,此费用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不应退还;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因王先生单方违约,1000元定金也不应返还。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汽车专营店退还王先生其余5690元。
案例二 结婚录像被摄影师弄丢了
  2014年4月20日,李女士到潍城区某婚纱摄影店取结婚录像时发现,因摄像师操作失误造成其大部分重要照片及录像丢失。李女士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而摄影店只同意退回预收的服务费,双方协商无果,李女士遂投诉到潍城区消协。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经调解,该婚纱摄影店退回服务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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