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租间厂房,生产“大嘴猴”
即墨法院发布5例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
2015年03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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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宋祖锋 本报通讯员 贾宗升
  租赁厂房生产假冒“大嘴猴”童装并对外销售,厂家负责人被拘役6个月、罚款4万元。11日,即墨法院发布了201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假名牌、一房二卖等。
案例1 制售假冒“大嘴猴”,被罚4万元
  2011年底以来,张某在未取得美国“大嘴猴”图案商标持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即墨市魏家村租赁厂房,联系生产假冒的“大嘴猴”商标童装,并雇佣工人通过网络对外销售。2013年11月29日,即墨公安机关在其租赁的厂房内现场查获假冒的“大嘴猴”商标童装2610件,价值人民币54480元。
  经审理后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例2 祛斑美容店,销售假中药
  庞某于2013年至2014年7月间,在即墨市鹤山路506号经营“燕子祛斑祛痘”美容店时,向在此做美容的顾客销售中药胶囊、粉末状袋装中药、颗粒状中药丸用于祛斑、祛痘,销售金额11000余元。2014年7月21日,即墨市公安局在上述美容店查扣胶囊907粒、粉末状袋装中药53包、颗粒状中药丸120粒。经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查扣物品均属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未经检验而销售,应按假药论处。
  经审理后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庞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3 未办屠宰手续,私自出售猪肉
  刘某自2013年5月以来,在未办理任何屠宰手续及许可的情况下,从周边个体养猪场收购生猪拉回即墨市鳌山卫镇大龙嘴村的家中,私自屠宰成猪白条肉,且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2014年1月,刘某在鳌山卫镇姜家白庙村集市上销售私自屠宰且未经检疫的猪白条肉时,被当场查获。
  经审理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4 销售假汽车配件,哥俩齐获刑
  朱某某于2011年注册登记成立了即墨市韩亚汽车配件商店(该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零售汽车配件),并雇佣其妻弟朱某为其打工。自2011年始,朱某某购进带有现代汽车商标标识的北京现代轿车前后保险杠、后视镜等汽车配件,销售金额达91561元。经鉴定,即墨韩亚汽车配件商店自徐某处购进的现代汽车配件均为假冒韩国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法院审理后,判处朱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案例5 收了首付款,卖家将房卖他人
  2012年3月,原告张某在即墨市内以每平方米5000多元的价格买了一套房产。在和被告李某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后,原告先支付了30%的首付款和相关税费共计15万元现金。后来,双方约定最后付款日期为7月15日。7月12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称房子已卖给别人。原来,那套房产价格每平方米上涨了1000多元,被告见状就将房屋以高价出售给第三人。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但被告坚持不卖房给原告。原告起诉到法院,经审查,被告确实将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经法院多次调解,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也同意给付原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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