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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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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犯罪
不应责任“分摊”

  中国古语说得好,“子不教,父之过”。如果孩子出现了问题,那么,首先应该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把责任分散给学校、社会组织或者其他人。孩子的教育问题,是家长的责任问题,家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孩子的利益不受损害。
  事实证明,如果没有合格的父母,就不会有健康成长的子女。强调父母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就是要求父母在自我发展的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发展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父母没有履行家庭责任,没有对自己的子女进行良好的教育,那么父母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我国,强调父母教育责任的规定很多,但追究父母的法律责任的情形却很少。这就形成一种错误思维定式,以为父母教育子女是天经地义,但如果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父母只承担教育不当的责任,而不需要承担监护不当的法律责任。只有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追究父母的法律责任,比如,对父母采取治安处罚措施或者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才能使他们痛改前非,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在子女教育的问题上真正负起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首先解决父母的问题。如果没有合格的父母,那么,就很难有合格的子女。在这个问题上,立法机关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千万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分摊到社会各个层面。因为那样做将会导致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摘自《法制日报》,作者乔新生)

不同创新主体
需找准“治理空间”

  政府和社会组织是参与创新过程的两种不同主体,前者具有税收强制力和行政权力,后者依靠承接公共服务和社会筹资运行。前者优势是规范管理和宏观统筹,后者更擅长为创新活动提供多元化、即时性的服务。政府可以把行业信息收集、规划研究编制、信用体系建立等以“订单”形式外包,而社会组织也可经充分竞争完成优胜劣汰。当两者在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上,形成一种理想分工和互动局面时,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自然提升。
  市场、政府、社会都有各自促进创新的逻辑,现代化的创新治理首先需要划分出各主体间清晰的“治理空间”。完成创新的过程,需要让企业冲在前面,同时给予社会组织生长的空间,确保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等方面的托底职能。创新的信号必须像水面的涟漪一样,在市场的推动下,从位居中心的企业不断向外围的社会组织、政府扩散,最终实现创新驱动的市场治理、社会治理和环境治理间的有序平衡。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破除一切束缚创新驱动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当企业、政府、社会组织找准各自的“治理空间”之时,也是我们实现创新驱动之日。(摘自《人民日报》,作者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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